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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楼下“受水”如何维权?

作者:盈智防水 来源:盈智防水 时间:2015-06-17 10:44:03 浏览次数:

近年来,因楼上漏水引起的纠纷频见于各种媒体,遇到此类情况,业主到底该如何科学维权,在索赔时,该注意哪些要素?就此类纠纷看有关律师予以详解。
案例一:三层楼3家人卫生间漏水一年多   

2015年5月17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宝丰花园业主张先生称,该小区已建成10多年,他于2013年11月买了现住的二手房。刚入住后就发现房屋内卫生间漏水,他拆开卫生间的吊顶,发现大片墙顶都被水浸泡,水珠一滴一滴往下掉。

张先生家住5楼,当时6楼正在装修,其怀疑是楼上的卫生间漏水导致自己家漏水、墙皮发霉。可是找到楼上的住户才发现,6楼卫生间也存在漏水的情况。4楼的住户也找到张先生反映,4楼卫生间的房顶也在漏水。张先生说,他们曾找过小区负责水电维修的李师傅,但是对方并没有来维修,并解释他在外地,没法来修理,建议找物业徐经理。但是,徐经理电话却一直关机。
案例二:二楼漏水一楼遭淹 名贵书画损失惨重   

2011年6月5日7时许,古浪县男子王庆贤发现,自己承租该县供电公司办公楼一楼的浩瀚艺术书画室外间走廊及里间字画储存室地面均有积水,店内名贵字画受损,遂向古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警,并电话告知二楼承租者高银奎。

此后,王庆贤一纸诉状将古浪县供电公司和高银奎告上法庭。2012年7月9日,古浪县法院一审判决古浪县供电公司赔偿王庆贤字画损失10万元,高银奎赔偿王庆贤字画损失15万元。王庆贤、高银奎、古浪县供电公司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武威市中级法院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中国书画鉴定管理中心甘肃中心进行了鉴定,确定赔偿总额为118.4万余元。2012年12月14日,武威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高银奎赔偿王庆贤损失49.7万余元,古浪县供电公司赔偿王庆贤损失21.3万余元,王庆贤自己承担损失47.3万余元。
2014年3月31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抗诉。当年12月5日,经省高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高银奎在2014年12月15日前赔偿王庆贤水淹的字画损失24万余元,古浪县供电公司不再进行赔偿。
访谈录

嘉宾: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志坤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1 记者:当漏水事件发生后,楼下受损方第一时间应该怎样做?
王志坤:在发现漏水情况后,作为受损方首先应当保护现场,并进行证据固定。例如拍照、录像录音等证据收集。可先找小区物业或社区,让他们给出意见,或让他们去找楼上的邻居,进行协商修补。
阮磊:如果协商修补不成,则可采取以下方式,例如邀请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公正。同时对于损失的赔偿范围,建议能请有评估资质的企业,如价格认证中心等,到现场进行评估。有关手续完备后,再向法院起诉为妥。当然,事情发生后,邻里间能相互体谅,妥善解决问题是最有效的。作为受损方的心情,大家都可以理解,但我们也反对不顾事实,漫天要价,这样往往不利于赔偿问题的解决,同时,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2 记者:对于漏水造成的损失,又该如何索赔?
王志坤:《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首先,对于漏水原因需要鉴定,若因房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引起,在保修期内,受损害业主可要求开发商对漏水房屋进行维修,并赔偿业主因此造成的损失。其次,如果楼上业主确因装修或铺设水管造成楼下住户“受水”,楼上住户应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还应当就其不当行为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阮磊:若房子还在保修期内,又确信不是人为破坏时,不管是受损业主还是楼上邻居业主,都应及时让开发商进行修补处理。当开发商按业主要求,派人来修补后,仍未解决漏水问题或维修不到位,反复两次后,业主可以自行找人进行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来出。当开发商不予理会时,受损业主可以到当地质监部门进行投诉,或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
如果漏水原因确为楼上造成,而邻居不配合或不及时修补,受损业主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将争议提交法院处理。如果邻居不理会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以先自己请施工队进行修补,所花费的费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再通过法院要求楼上邻居进行赔偿。
 3 记者:楼上住户装修导致漏水,小区物业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
阮磊: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公司发现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通知行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行为人拒不停止或改正的,应当及时报请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如果业主遇到了此类问题,应首先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如果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就应该为受到损失的业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义务,则不承担责任。
王志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范围是大厦和小区的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设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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