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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赔与否 分清责任方

作者:盈智防水 来源:盈智防水 时间:2015-04-14 15:15:12 浏览次数:

2001年6月14日,陈先生购买了位于东莞市石竹新花园石竹苑13座一楼的铺位。2008年1月份,他发现其铺位出现墙体、天花板漏水地板冒水的现象,便怀疑是楼上业主阿玲在其露台违规修建水池造成。

为此,陈先生多次与阿玲交涉,并要求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即金盛公司对此进行修复未果。陈先生因此将阿玲及金盛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重新做好阿玲露台的防水措施,并确保不会因为露台的防水原因而影响其铺位的正常使用。 

法庭上,阿玲辩称其露台并没有修建水池,认为该房屋露台是由于开发商并未做防水措施,导致积水无法及时排出,属于开发商责任。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调解方案,金盛公司根据方案对露台进行维修。

在第二次庭审中,陈先生夫妇明确露台现在已经没有了漏水、渗水现象,但称其铺位厕所正对面的墙角还有漏水。陈先生夫妇当庭确认这一漏水现象与阿玲的露台防水措施无关,但认为属于金盛公司的维修责任。法院审理后推定,阿玲使用的房屋露台与陈先生铺位漏水存在因果关系。但在案件审理期间,金盛公司对房屋进行维修。而且陈先生也已经确认维修后仍在渗水的地方与阿玲房屋的露台防水措施无关。

因此,法院对陈先生的诉请不予支持。法院认为,该案为相邻关系纠纷,对超出该法律关系的诉请,法院不予处理。最终,驳回了陈先生夫妇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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