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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防水设防等级问题

作者:盈智防水 来源:盈智防水 时间:2016-04-16 11:17:27 浏览次数: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中关于防水的规定相对较少,其中,第28页有如下条文规定:

“8.1.8综合管廊应根据气候条件、水文地质状况、结构特点、施工方法和使用条件等因素进行防水设计,防水等级标准应为二级,并满足结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要求。”
这一条文,在全国防水行业内引发了很大的异议,认为如此重要的城市建设工程,毫无疑问应提高到一级设防标准,以确保防水工程质量。

对此,GB50838标准的某主要起草者在参加一次防水行业新领域新技术研讨会时表示:第一、按照GB50108-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3.2防水等级”的相关规定,地下综合管廊显然适用于二级防水设防标准;第二、从目前管廊建设已实施项目情况来看,由于各种原因,防水工程验收很难满足一级防水验收标准,因此,提高防水工程质量应多从选材、厂家自律、现场监管、施工把控等方面多下功夫;第三、综合管廊规定为防水二级设防,是最低要求,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防水设防标准提高到一级。


管廊规范起草者的表态不无道理,也非常中肯。但是对于设防等级问题,行业依然有很多异议。宏源防水技术团队参编了国家和地方36个标准、规范和规程,参与了国家和地方300多个重大工程项目的防水方案二次优化设计,我们的观点如下:

(一)应将确保管廊结构安全作为设计的出发点,确保万无一失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5年7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要将地下综合管廊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汇集“给排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血管于一体的城市地下管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中对管廊工程结构设计作了相关规定——
“8.1.3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
“8.1.6综合管廊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结构中各类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
另外,根据我国《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相关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建筑属于第四类别建筑,使用范围为“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结合以上规范和标准,如何保证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的安全,应作为管廊结构设计之重点。
作为按照100年使用年限要求的综合管廊工程,将防水设防等级确定为一级,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而且,从目前已经建成的管廊工程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旦出现渗漏,对于入廊管线表面的侵蚀是比较严重的。当我们认真学习GB50108-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中“3.2防水等级,表3.2.2《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的相关规定时,综合管廊的一级防水设防显得更加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了。
对此,有些省份编制的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性文件中,采取了比较灵活的规定,比如说,河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导则》“4.2综合管廊土建工程设计”中规定“防水等级标准不应低于二级”,福建省编制的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指南中也有类似规定。

 

(二)不要迷信排水系统

有的人会说,城市综合管廊按规范要求应设置自动排水系统,应该能妥善解决渗漏水问题吧?
虽然城市综合管廊设置有自动排水系统,包括排水明沟、集水坑和自动水位排水泵,并接入城市排水系统,而且天然气管道舱还规定应设置独立集水坑。但我们认为,此举是为了解决柔性防水和结构混凝土防水两道防线被地下水突破后所设置的一种应对性构造,类似于亡羊补牢。
像我国已建成的一些电力沟工程(类似于综合管廊),比如说北京市,因为防水设防等级不够或者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导致渗流现象非常严重,尽管也有排水设计,但依然严重影响到管线的维修和维护作业,不得已被动地在综合管廊内部补做内防水层。这样做设计上不合理,技术上难于保障,还造成资金浪费。
城市综合管廊属于地下工程的一种,按照国家《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总则第1.0.3条规定:“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循’防、排、截、堵相结合,刚柔相济,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
 “防、排、截、堵”不是平均用力,应以”防“为基础,尽可能确保柔性防水层和混凝土结构自防水双层防线的质量,杜绝地下水的侵入。

 

(三)不要忽略地下工程设置柔性防水层的真正目的
    张玉玲教授是我国《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多项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她认为,虽然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了防水混凝土技术,但渗漏仍无法避免。究其原因,防水混凝土属脆性材料,由于水泥水化过程中自身的收缩以及工程上部结构荷载、地下水的压力及浮力等作用下防水混凝土出现开裂是不可避免的,少量贯通的微细裂缝对结构承重短时间内影响不大,但却会引起渗漏导致钢筋锈蚀,从而影响地下工程的使用功能,甚至危及到地下工程的长期安全性。
国家《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中强调“刚柔相济”的原则,绝不是可以忽视混凝土本体防水的作用,也绝非是用柔性防水材料来掩盖刚性混凝土材料的缺陷,而是要尽量发挥刚性材料和柔性材料各自的特长和防水功效。

 

在地下防水工程中,混凝土结构自防水,细部构造防水和柔性材料防水,在地下防水工程中发挥着不同的功能:

1、混凝土结构自防水是地下防水工程防水体系的基础和依托,应具有承重和防水的双重功能;

2、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道等细部构造是防水体系中关键而又薄弱的部位,应具有承受变形和防水密封的功能;

3、柔性防水层与主体混凝土结构紧密结合融为一体,共同承受变形和压力水的作用,并有使混凝土主体结构免受地下水侵蚀的防护作用。
 

 

总而言之,确保柔性防水层质量和防护等级是为了使混凝土主体结构免受地下水侵蚀,确保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的使用年限不低于100年。对于综合管廊而言,地下水一旦突破柔性防水层,侵入混凝土甚至进入综合管廊内部,一方面将导致钢筋锈蚀、进而影响结构承载力及整体性,甚至严重影响结构安全。

 

另一方面,如果管廊内部处于渗漏或潮湿环境,内部管线和设备将失去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带来安全和质量的风险和隐患,对日常的管线修护、维修及安装方便带来极大不便。

 

 

关于综合管廊

防水设计及施工的建议

1、自防水混凝土应严格按照《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中的相关条文规定执行。 

2、考虑到城市综合管廊的重要性和使用年限要求,根据相关规范精神,宜按一级设防标准进行防水设防,选用两道柔性防水材料。

3、在柔性防水材料选型时,应综合考虑气候条件、水文地质状况、管廊构造特点、施工方法、使用条件等各方面因素,选择合适的防水材料。

特别要强调的是,任何一种主流的防水材料,都有其技术独特性和条件适用性,应实事求是,扬长避短,规避选材风险。综合管廊上部设有绿化带的,应注意选用具有耐根穿刺性能的防水材料。

 

4、应额外重视细部节点的防水设计,如投料口、出入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孔洞等部位。
 

 

5、地下管廊建设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都对城市地下管廊防水效果产生很大的影响,施工中的每一点疏忽都可能造成渗漏水隐患。

 

为此:

(1)应优先选用具有丰富综合管廊施工或者类似工程 (如地铁、城市地下通道等) 施工业绩的专业施工队伍;

(2)应加强现场管理,加强对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控制,严格按规范施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3)应高度重视细部节点的施工处理,确保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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