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平(化名)诉称,他住在4楼,一直与邻居友好相处。两年前,被告购买并装修五楼住房后,原告房屋洗手间、厕所、厨房天花板开始漏水。原告立即告知被告,被告当时承诺:装修好后,将原告房屋重新粉刷。但被告在装修完后并未履行其承诺,一直未采取措施解决漏水问题。期间,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但被告均采用撒谎、逃避,推诿手段一拖再拖,致使漏水问题延续至今。社区及社区民警曾就纠纷进行调解,但由于被告拒绝配合,漏水问题至今仍然没有得到解决。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生活造成了影响,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整改装修工程,找出漏水原因,彻底终止洗手间、厕所、厨房漏水。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购买房屋后,装修还没有开始,原告就反映漏水,原告的房屋漏水不是被告装修引起的。2013年暑假期间,被告有两个月没有在该房屋居住,原告房屋还是漏水,可见,原告房屋漏水和被告没有关系。纠纷期间,有关人员都去看过,一直没有确定漏水原因,装修工说漏水可能是主水管的原因,原告把漏水原因全部推给被告没有依据。
法院认为,被告房屋长期漏水造成原告生活不便及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相邻关系。”及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之规定,被告应负有停止侵害、修缮原告房屋,赔偿原告损失的义务。被告所述原告房屋漏水并非由被告造成,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整改、终止洗手间、厕所、厨房漏水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